| ★ 上海希望私营企业最新带征税率、及扶持奖励政策(招商) |
| ★ 关于共同配合做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工作的宣传 |
| ★ 税管科办理各项事宜须知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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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小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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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所:
根据市局《通知》,从2003年3月1日起,对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企业(小型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按如下规定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行 业 项
目 |
征收率% |
行 业 项
目 |
征收率% |
| 工业生产 |
1.0 |
装潢业 |
2.0 |
| 工业加工 |
1.5 |
饮食业 |
3.0 |
| 汽车修理 |
3.0 |
服务业 |
4.0 |
| 修理修配 |
1.5 |
广告业 |
3.5 |
| 商业批发零售 |
0.5 |
娱乐业 |
4.5 |
| 其中:经营黄沙、石子、石灰、砖瓦、水泥、木材、钢材业务 |
0.25 |
其中:经营电子游戏业务 |
8.0 |
| 陆上运输 |
1.5 |
仓储业 |
4.0 |
| 水上运输 |
0.8 |
咨询业 |
5.0 |
| 建筑业 |
1.0 |
其他行业 |
2.0 |
几点说明:
1.凡按规定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仍按市局沪财企一[2002]83号和沪财企一[2000]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原沪地税征二[1995]42号和沪地税四[1995]11号文件中有关带征率的规定不再执行,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3.通知企业在4月份(所属期3月份)申报纳税时按新征收率。
4.新申报表市局在下周发送到各分局,届时我们另行通知。
5.CTAIS系统中带征率的调整,由区局统一修改。
6.CTAIS系统中,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市局还没有修改,目前仍按原模式操作。
7.若某些企业除了带征的主营业务收入外,还有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和按适用税率查帐征收的其他收入的,请在综合申报中操作。
8.对企业有多种经营行为的,按各所属经营行为的适用征收率,分别计征。 |